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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与建议滑阀

时间:2022/09/04 01:07:42 编辑: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与建议 2011: 知识产权制度有三层意思: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二是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三是将这样的成果“产业化”。本文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知识产权法典;(2)建立知识产权法院;(3)知识产权预警与对策;(4)教育与引导中国企业学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竞争。 近年来,一些国家立足于知识经济、信息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提出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日本2002年出台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及2003年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本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我国的。我们已不能不考虑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总的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的提出与推动,应当立足于大而不是立足于小(因为是“战略”而不是战术),应立足于以攻为守而不是立足于防。我们固然要有一系列的应对国际挑战的方式方法,但首先要在大的方向上,在法律制度上,在司法结构上,从战略高度阐明观点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走了一些外国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这个速度,使相当多的人感到“太快了”。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知识产权人在中国的诉讼(以及“以侵权诉讼相威胁”)大量增加,许多企业开始感到压力,抱怨依照世贸组织的要求修改的知识产权法“超过了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要求往回收。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过度”,产生了失衡,提出应当重点打击知识霸权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而不是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一些知名艺术家、名牌企业则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距离有效保护他们的权利还存在较大差距。知识产权制度绝非无弊端。中国古语“有一利必有一弊”。但只要其利大于弊,或通过“趋利避害”可使最终结果利大于弊,就不应否定它。至于创作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上出现问题,可以通过不断完善“权利限制”去逐步解决。任何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都不仅有“平衡”问题,而且有前者服从后者的问题,不唯知识产权如此。由于作为物权客体的有形物(特定物)不太可能被多人分别独立使用,因此在物权领域不太可能发生把使用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混淆的事。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无论是技术方案、作品、还是商标识),由于可以被多人分别独立使用,在知识产权领域把使用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混淆的事就经常发生。目前,大多数“知识产权平衡论”均存在这种混淆;而这又是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之前必须搞清楚的基本理论问题。另外,权利滥用现象的存在与否,与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水平的高与低,本不是一回事,也无必然联系。这二者也是目前被众多学者混淆起来并大发议论的题目之一。我们有必要在立法中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但这与我们是否有必要宣布我国依Trips协议提高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超高”,应当退回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只能分别研究,分别作结论。把仅仅适合发达国家(乃至个别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加给全世界,是发达国家的一贯做法。发展中国家在制度层面的抗争,从未奏效过。1967年伯尔尼公约修订的失败,1985年大多数国家反对以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失败,Trips协议谈判时秘鲁与巴西等建议的失败,都是实例。我们在经济实力尚无法与发达国家抗衡的今天,是接受对我们确有弊端的制度,然后研究如何趋利避害;还是站出来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羊”再度发起一次1969年或1985年那样的战役,力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从Trips协议退回来,退到对发展中国家较为公平的制度?这也是确定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另外,使知识产权制度有利的一面不断得到发挥,不利的一面不断受到遏制,除依靠立法之外,还要依靠执法。国内外的司法实践表明,在知识产权执法中,法院的作用永远是首要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行文尚未完全摆脱传统立法“宜粗不宜细”之弊,因此,法官对法的解释、法官的酌处权,进而法官的素质、知识产权的司法结构,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偶然的、仅仅因过失的侵权,与反复的、故意的侵权,不加区分,同样处理,既是许多人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的主要原因,也是许多人认为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个问题既要有更加细化的法律,也要有更合理的司法解释和更高的法官素质。在立法之外的对策方面,国际组织(包括欧盟之类地区性国际组织)的立法及研究结果对我们的影响,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印度、俄罗斯等)的立法及国家学说对我们的影响,我们均应研究。此外,如果几个发达国家联手,将对我们产生何种影响,我们也应当研究。例如,对于我们发明专利的短项“商业方法专利”,国家专利局固然可以通过把紧专利审批关,为国内企业赢得时间。但那终究不是长远之计。如果美日欧国家在传统技术专利方面“标准化”发展曾给并正给我们的产品出口带来不利,如果美日(或再加上几个其他发达国家)在商业方法专利上也向“标准化”发展,即如果实施“金融方法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那么会给我国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何种影响以及会不会把我们挤出国际金融市场?这已不仅仅是专利局把紧专利审批关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在这些方面做出较深入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拿出对策,趋利避害。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应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第三,将这样的成果“产业化”(即进入市场)。这三层是缺一不可的。把它们结合起来,即可以看作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法的基本完备,则仅仅迈出了第一步。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造成果的法律措施,如果缺少在“智力成果”与“产业化”之间搭起桥梁的法律措施,那就很难推动一个国家从“肢体经济”向“头脑经济”发展,由此,要在国际竞争中击败对手(至少不被对手击败),也就不容易做到。上述第一层的法律体系是必要的,但如果第二、第三层的法律不健全,就会使我们处在劣势的竞争地位,“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也可能受到阻碍。所以,建议可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主管部门)牵头拟订的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知识产权法典。其中,包括经过协调的现有知识产权单行法。应当更多补充权利,限制及禁止权利滥用的内容,增加反不正当竞争附加保护的内容,重点增加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方面的内容。另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统一,应以统一的一部知识产权法典的出台为前提,或至少这二者是同步的。2.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其重要作用在于可使知识产权审判的民事、行政、刑事理顺,以及使专利复审、商标评审最终具有准司法性质。3.知识产权预警与对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已经做过深入研究。4.教育与引导中国企业学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竞争,而不能仅仅听任外国企业用知识产权大棒追打我们。(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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